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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租赁住房和小产权房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17-09-01 14:55:43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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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了把握正确方向、保证有序可控、坚持自主运作、提高服务效能四项基本原则。其中两项内容需要着重强调:一是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占用耕地。二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必须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部署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城市政府全面负责试点组织领导工作,制定试点工作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建立试点协调决策机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稳妥有序推进试点。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既涉及违法用地,又涉及违法建设和销售。”这位负责人强调,“小产权房”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将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与“小产权房”混为一谈。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包括农民宅基地、农村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部表示,此次试点拓展了集体土地用途,将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拓宽增收渠道,拓展集体土地用途可增强农民获得感。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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