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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进一步放宽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

发布时间: 2017-08-12 15:25:13

来源: 海西房产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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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8月11日,福州市公安局通过市政府官网发布“福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7]155号)精神,福州市公安局就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户口迁移条件做出相应调整。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实行高校录取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

院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离校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向院校收集汇总学生毕业情况,将已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其中:已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业创业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全面放开在我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落户限制。

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落户。

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

二、进一步放宽在福州市市辖区居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

(一)在市辖区连续居住满3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并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或本人依法持有市辖区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三、全面放开福州市市辖区之外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在福州市市辖区之外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工作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视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附政策原文: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公综〔2017〕267号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边防支队、社区警务指导处: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7]155号)精神,市局就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户口迁移条件做出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实行高校录取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院校”)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户籍管理工作,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院校、公安派出所应协调配合,采取校园网通知、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公布户口办理指南、联系方式等,做好入学新生户口落户、毕业生户口迁移等有关工作。

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其中:属省外院校录取的,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属省内院校录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办户口迁移。以上由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院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离校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向院校收集汇总学生毕业情况,将已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其中:已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业创业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全面放开在我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落户限制。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落户。其中:(1)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凭证。(2)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凭证持有人《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若直系亲属已在此地址落户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4)迁入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出具未设有单位集体户或不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证明。

1.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3)《毕业证书》;

(4)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5)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2.在我市就业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或国(境)外学历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和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证明材料;

(4)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5)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3.在我市就业创业并经我市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

(4)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查询打印的相应信息记载的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材料。材料有疑义的,受理、核准民警应登录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进行核实;

(5)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6)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仍按《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榕公综〔2009〕611号)办理落户手续。

二、进一步放宽在福州市市辖区居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

(一)在市辖区连续居住满3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并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或本人依法持有市辖区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所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居住证》,在市辖区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满3年证明材料(由受理民警在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连续居住时间以连续办理《居住证》时间为依据,《居住证》颁发前已连续办理《暂住证》的时间,计入连续居住时间;

4.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已满3年以上及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凭证(或本人依法持有在市辖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凭证);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凭证。其中:落户市辖区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还需与本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或本人在市辖区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以上)的凭证;

6.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需要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

(二)在市辖区就业创业且被福州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已办理《居住证》,与市辖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本人在市辖区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可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户口迁入居住地。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所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居住证》;

4.福州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的凭证;

5.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依法持有在市辖区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6.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凭证,其中:(1)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凭证。(2)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凭证持有人《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若直系亲属已在此地址落户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4)迁入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出具未设有单位集体户或不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证明;

7.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需要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

三、全面放开福州市市辖区之外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在福州市市辖区之外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工作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视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凭证。其中:落户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还需提供:无房证明、与本就业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的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落户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

4.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需要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

四、除高校录取学生的户口可迁入学生集体户外,在本县(市)、市辖区范围内,不得从家庭户迁至集体户落户

五、上述要求有关说明

1.本“通知”中所述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1)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2)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3)就业单位名下住房(落户人数按单位产权建筑面积每15平方米一人)。申办落户时,提供房屋产权(自建住房可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中的“租赁”不包含私人等非政府房管部门提供的租赁住房。

2.本“通知”中所述“无房证明”指:近一个月内由落户地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县)辖区(或福州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无其他住房的证明。

3.申请落户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后签章确认并存档。16周岁以上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重点群体落户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直接办理;其他上述人员户口迁入申请,由公安派出所窗口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领导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或《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落户通知书》。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以及需要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将核准(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领取退回的申报材料以及书面决定。

七、本通知由社区警务指导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本通知所涉及内容与此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社区警务指导处。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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